深公积金催告〔2017〕03-208号
深圳深桑科科技有限公司:
我中心已于2017年9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《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》(深公积金责限〔2017〕03-316号),履行限期已满。经查,你单位未按决定书的规定为职工蒋华 (身份证号码:431224********3659 )补缴住房公积金。现我中心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,催告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为该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人民币1123元。
如对本催告不服,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中心陈述和申辩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补缴义务的,我中心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
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2017年11月20日
联系人:吴国安 联系电话:23958667
(一式两份,当事人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执一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