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公积金责限〔2018〕02-2259号
深圳进辉电业制品有限公司:
经查,你单位违反了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、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,未按规定为职工梁*川(身份证号码:4503031974****1012)缴存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。现我中心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八条、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十三条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:
为你单位职工梁*川补缴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26960元。补缴手续请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。
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,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,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2018年8月16日
联系人:王沛权 联系电话:23958617
(一式三份,被投诉单位、投诉职工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执一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