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公积金责限〔2018〕01-945号
深圳市和新园科技有限公司:
经查,你单位违反了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、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,未按规定为职工高菲(身份证号码:411281********0027)缴存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。现我中心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八条、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十三条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:
为你单位职工高菲补缴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2067元。补缴手续请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。
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,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,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2018年3月13日
联系人:钟莎莎 联系电话:33017762
(一式三份,被投诉单位、投诉职工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执一份)